【注釋】
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金屬,某些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,首飾和鐘表及其零件。
本類尤其包括:
——首飾,包括仿真首飾,例如:人造寶石首飾;
——襯衫袖扣,領帶飾針,領帶夾;
——鑰匙圈和鑰匙鏈以及上面掛的小飾物;
——首飾用小飾物;
——首飾盒;
——首飾和鐘表的零部件,例如:首飾用扣環(huán)和珠子,鐘表機芯,鐘針,表發(fā)條,表蒙。
本類尤其不包括:
——作為數(shù)據(jù)處理設備的智能手表(第九類);
——非首飾用、非鑰匙鏈用、非鑰匙圈用小飾物(第二十六類);
——按照材質分類的非貴金屬制或非鍍有貴金屬的藝術品,例如:普通金屬制(第六類),石、混凝土或大理石制(第十九類),木、蠟、石膏或塑料制(第二十類),瓷、陶瓷、陶土、赤陶或玻璃制(第二十一類);
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,例如:繪畫、裝飾、印刷和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(第二類),牙科用金汞合金(第五類),刀叉餐具(第八類),電觸點(第九類),金筆尖(第十六類),茶壺(第二十一類),金銀線制繡品(第二十六類),雪茄煙盒(第三十四類)。